
章程
- 分类: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特种加工机床分会
-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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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特种加工机床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特种加工机床分会(简称“分会”)是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简称“中床协”),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是以特种加工机床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等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振兴和发展我国特种加工机床行业,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用户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床协”的领导。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本行业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具有行业性、服务性、公正性、国际性等基本特征和自律性协调功能。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址设在苏州,挂靠单位是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并对现行的与行业发展有关的上述政策、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及“中床协”反映行业企业意见,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完善、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接受委托对本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及咨询工作,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咨询意见;
(四)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本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积极促进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五)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咨询,向国内外用户推荐本行业优质、名牌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重点用户联络工作,发挥用户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组建并不断完善本行业的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与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了解本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八)不断加强与国际同行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络;积极开展和促进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积极促进行业产品的出口;积极收集并沟通国际、国内信息,为企业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九)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积极推动行业反倾销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床协”举办的国际、国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中床协”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从事特种加工机床及相关功能部件、附配件专业化生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床协”备案,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为该单位在本分会的代表人。
第八条 由本分会管理的会员称为“统计会员”,“中床协”的“直属会员”或其他分会的统计会员,凡愿意加入本分会的,可作为本分会的“非统计会员”在本分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方控股或外方独资的企业不能担任分会领导职务;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分会其他会员单位的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转制、重组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或其他方面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分会,并办理变更手续或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会员停业、转产、破产或被撤销时,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分会进行劝告并限期补缴,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原则上会员应该持续参加分会活动,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分会进行告诫,连续三年不参加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分会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
全体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全体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审查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二)审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和“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选举或调整罢免理事单位;
(四)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经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为理事。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二)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自动退会;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分别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提请理事会确认聘任秘书长;
(六)分会的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可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责;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单位(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单位)坚持改革开放,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着较显著特点;
(三)(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办事公正、热心行业工作,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七 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十八 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中床协”的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分会按照“中床协”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财务收支及管理由“中床协”财务部统一实施。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7年12月2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与《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章程》如有不一致,则服从《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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